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 师德规范“红线”划定
本报讯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日前公布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
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明确了13项中小学教师和13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如:中小学教师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替班;或在课堂上从事非教育教学和管理行为;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在招生、考试、竞赛、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幼儿园教师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等。
根据《实施细则》,对于违反师德的行为,除了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外,还将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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