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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免费或优惠开放 《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首次审议

江淮晨报 2019-11-27 07:31 大字

晨报讯 11月26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

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根据《条例(草案)》,设区的市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剧院、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同时,县(市)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剧场、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有条件的县(市)建设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此外,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在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规定保障建设用地,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新改扩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先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或者用地定额标准。

另外,居民住宅区的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统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管理

在统筹推进均衡发展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整合,统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管理,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同时,着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向基层流动。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基层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

鼓励公共文化服务场馆面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条例(草案)》细化了社会参与激励。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支持机关、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和非国有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引导全社会开展文化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等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和非国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面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推进红色文化、社区文化、乡土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军旅文化、家庭文化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值得一提的是,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晨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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