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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拟立法要求父母“多陪陪孩子”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合肥晚报 2019-11-27 00:55 大字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亲子陪伴时间,提高亲子陪伴质量; 外出务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年至少与未成年人团聚一次……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为加快家庭教育法治化建设,11月26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家庭教育促进保障措施有待加强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教育部、全国妇联先后印发关于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安徽省妇联、省教育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家庭教育五年规划。上述文件对家庭教育发展提出具体要求,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贯彻落实。

近年来,安徽省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家庭教育还面临诸多难点和问题,家庭教育促进保障措施仍有待加强。比如: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中职能不明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能力需要提升;家庭教育发展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纾解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立法加以促进。

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

《条例(草案)》明确,家庭教育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统筹协调本辖区的家庭教育工作,统筹保障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相关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方面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机制,通过建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开展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活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青少年宫、儿童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参与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服务,为特殊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增加亲子陪伴时间

《条例(草案)》强调,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对家庭教育负最重要责任,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协助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对于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条例(草案)》从教育方法、注重亲子陪伴、接受教育指导、安全教育等方面提出要求。

《条例(草案)》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亲子陪伴时间,提高亲子陪伴质量。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委托有照护能力的亲属照护未成年人;及时将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经常与照护未成年人的亲属、未成年人生活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幼儿园沟通联系,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与生活、学习情况;与未成年人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年至少与未成年人团聚一次。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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