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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我心中的法官之义

安徽法制报 2019-11-22 11:07 大字

□张淘安徽财经大学指导老师洪莹莹徐芝兰三等奖

五名登山探险员因山崩而被困于洞穴之中,通过无线电咨询外面的救援人员,得知他们无法在短时间内获救。粮食没有了,为维持生命,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择一名牺牲者,另外四人杀死他吃其血肉以维持生命,等待救援。成员A被选作牺牲者,四人生命得以维持并最终获救。然而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被起诉。

这是由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过的一个虚拟案例,十四位法官针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十四份不同的“法官判决意见书”,构成了我今天推荐的这本法哲学著作《洞穴奇案》。阅读这本书时,相信所有的读者都和我一样面临着一个选择:这四个人该被判有罪吗?

那么书中的法官们又是如何认识的呢?以首席法官特鲁派尼为代表的有罪派法官们选择了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适用法律。他们认为,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人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典既然明确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就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无罪派的法官们认为,文明社会的法律对他们已经没有管辖权;有的法官则认为法律精神的体现比法律文字的意思要重要得多。在法律与道德的纠结前,面对如此特殊情况,法官当真只能执行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吗?洞穴杀人案, “杀人者貌似死”的简单判定,背后却潜含着法、 情的剧烈冲突。理、

法律的存在为法官裁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但事实往往是,很多法律条文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此时正需要作为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法官,来克服法律条文的缺陷,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和谐。

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官这个职业也有了新的认识,在十四份判决书中,我看到法官既是法律的信仰者,又是法律缺陷的明辨者;既是法律的守护者,又是法律的诊断者;既是被动的法律实施者,又是能动的法律适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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