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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设立交易场所需由省政府批准 安徽省力争明年底前完成交易场所分类整合

江淮晨报 2019-11-21 06:50 大字

晨报讯 11月20日,江淮晨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正式敲定。今后,安徽省将严把交易场所准入关,明确设立交易场所需要由省政府批准。同时,安徽省正推进交易场所的分类整合,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

《办法》中的交易场所,是指在安徽省内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安徽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何昌顺介绍,今后,安徽省将严把交易场所准入关,明确设立交易场所需要由省政府批准。未经省政府审批(国家批准设立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今后,省政府将按相应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当地产业支撑条件相协调。原则上,一类交易场所只批设一家,同时,不设立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

同时,严把投资者准入关,《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对于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本身,《办法》明确,其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产品,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推介会、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产品;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

“目前,全省正推进交易场所的分类整合。”何昌顺介绍,安徽省目前共有19家各类交易场所,业务范围涵盖产权、股权、文化产权、排放权、林权、文化艺术品、金融资产、环境能源、中药材等。根据《全省交易场所整合方案》,需要整合的交易场所有6家,其中技术产权类2家,金融资产类2家,文化类2家,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市政府推进相关整合工作,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

晨报记者 刘畅司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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