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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设立交易场所 安徽出台交易场所监管暂行办法

合肥晚报 2019-11-21 00:51 大字

照顾好投资者的“钱袋子”,今年8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月20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何昌顺在会上对《办法》进行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从《办法》印发起,未经省政府审批(国家批准设立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展开或变相组织展开交易活动。

《办法》起草参考了多方依据

“由于,关于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尚未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所以《办法》起草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何昌顺在会上表示,《办法》在交易场所的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等方面参考了“兄弟省份”的省级交易场所监管办法。

根据《办法》,交易场所是指在安徽省内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安徽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其中,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多处关键环节设有“门槛”

促进交易场所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在四大关键环节设置了“门槛”。

《办法》明确设立条件,并明确设立交易场所需由省政府批准。未经省政府审批(国家批准设立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同时,交易场所也不是“谁想来就能来”,《办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万元以上的合规金融资产。

监管方面,通过制度安排和技术手段,看紧投资者的“钱袋子”,完善交易场所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严格信息报送和披露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乐天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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