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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酒车”受伤 交警认定无责法院判担责 因乘客明知司机酒驾仍搭车 警方事故认定是划分侵权责任不等于事故责任

安徽商报 2019-11-07 00:33 大字

本报讯(潘秋越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昨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获悉,安庆宜秀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案件,一男子被交警认定事故中无责,但法院判决其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2018年10月21日22时10分,王某驾驶小轿车逆向借道实施左转弯时,与对向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摩托车乘坐人江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次日,宋某因抢救无效身亡。经安庆市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勘查认定:王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江某无责任。不过,江某因事故造成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所以江某向王某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

法院认为,因《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江某事发前曾与宋某一起饮酒,明知宋某有饮酒行为,不但没阻止其驾驶摩托车,反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导致损害发生,江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对江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20%责任,其余80%的损失按照比例分摊给侵权人宋某和王某。据此,法院判决,江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王某赔偿11万余元。此案经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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