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将鼓励试点开展网络听证 确保一定数量消费者代表自愿报名产生
江淮晨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进行公示,在10月25日之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记者对比现行细则发现,《细则(修订稿)》增加了不少新内容。今后,安徽省将鼓励试点开展定价网络听证。
第三方机构可参与组织定价听证
《细则(修订稿)》提出,今后,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另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以视频或文字、图片形式公开听证会内容。
安徽省将鼓励试点开展定价网络听证
自1998年《价格法》规定实行定价听证以来,价格听证均采取召开会议现场听取意见的形式举行。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远距离召开视频会议或者网络在线同步直播听证会在技术上成为可能。
为在更广范围、更多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此次《细则(修订稿)》新增第三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试点开展定价网络听证。网络听证的参加人应当实行实名注册。”考虑到安徽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作实际,目前仅规定可以试点开展定价网络听证。
确保一定数量消费者代表自愿报名产生
《细则(修订稿)》将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由原来的两种方式整合成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即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确保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方式产生。
省发改委表示,这改变了过去消费者可以全部委托相关组织推荐产生的做法,避免消费者“被代表”的情况发生;也避免了由于消费者自愿报名人数过少,无法产生消费者代表的尴尬情形出现;还特别规定了要准备候选人员,防止听证会现场突发状况发生。
为防止在自愿报名环节出现相同利益群体扎堆报名或报名不够踊跃等情况,第十四条补充规定了随机选取可以结合听证项目特点,根据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的内容;新增“定价机关、听证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听证会参加人”的内容。
定价听证结束一年内作出定价决定
《细则(修订稿)》提出,今后,定价机关应当在定价听证结束之日起的一年内作出定价决定。逾期未作出定价决定的,应当重新开展定价听证。开展定价听证后,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价机关应当重新提起定价听证。
法律责任方面,此次新增了多个条款。比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机关和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参与听证会的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秩序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晨报记者 方佳伟
■参与方式
25日前2种方式可提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到10月25日截止,公众可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3号楼省发改委商品和服务价格处,邮编:230001,电话(传真):0551-6360921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或电子邮箱:sjzhc201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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