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徽省信访条例》规定 越级信访不受理
■ 本报记者 胡明兵
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对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是新修订的 《安徽省信访条例》规定的。
记者日前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信访条例 (修订草案)》。原《条例》共8章62条,修改后为10章56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维护信访秩序。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推进诉访分离。对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修订后的《安徽省信访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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