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提请审议 工会为职工“撑腰”有依据
本报讯 (记者 胡明兵)近日,记者从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了解到,安徽省将出台《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赋予各级工会组织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的权力。
据悉,《条例 (草案)》共5章33条,明确了立法宗旨和监督对象,以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 《条例(草案)》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条例(草案)》明确了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并明确了不同层次监督主体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本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条例(草案)》细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平等就业、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管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生产、特殊权益保护、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草案)》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从监督组织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登记办理、调查核实、沟通协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发出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时,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庄保斌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他说,近年来,安徽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持续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但是,当前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多困难,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安徽省劳动争议案件也有所上升。制定条例,是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
目前,《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一些规定,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效。制定《条例》,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的补充和细化,是把近年来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引领和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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