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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十几万买的新车 两年后发现是“黑车” 法院判4S店退款并三倍赔偿

安徽商报 2019-09-17 03:03 大字

4S店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一审认为,4S店作为汽车经销商,对其销售的车辆相关信息应当知情,且在将新车交付前,其负有检查车辆是否符合新车标准的义务,却因其自身工作失误导致未能检出车辆发动机与随车资料上载明的发动机号不一致,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若4S店对发动机被更换事宜确实不知情,且认为这应属于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可依法向生产者或其他负有责任的销售者进行追偿,但作为销售者,其给陈某卖车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本报讯(叶起胜 卞慧慧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 芜湖一市民花十几万元从正规汽车4S店买了一辆轿车,两年后却发现这竟是一辆“黑车”,为此将4S店诉至法院索要赔偿。9月16日记者从芜湖市中院获悉,近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判决4S店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并按购车价款的3倍给予消费者赔偿。

2016年7月,原告陈某在当地一家汽车4S店,花十几万元买了一辆轿车,然而正常使用了两年后,陈某意欲转让该车辆时,竟被车管所告知这辆车发动机号与行驶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记载不一致,是一辆不合法的“黑车”。

随后,陈某前往4S店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在与该车生产厂家沟通并查询相关记录后解释称,该车发动机是在出厂时发现发动机有异响而更换的,4S店也不知情。对此,陈某认为买到“黑车”对于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存有重大潜在威胁,与4S店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近日将对方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4S店认可车辆在进入4S店前就已被更换发动机,但坚持表示其对发动机被更换这一事实并不知情。

法院一审判决4S店退还陈某购车款并按购车价款的3倍赔偿损失。9月16日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4S店提起上诉,芜湖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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