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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骂人被罚 给“网怒族”敲响警钟

南国早报 2019-08-06 15:49 大字

辛辣点评

□安徽丁家发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判决皮某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据《北京青年报》8月5日报道)

网友们把在道路上堵气别车的人,称为“路怒族”;把在网上随意谩骂他人的人,称为“网怒族”。而在现实生活中,“网怒族”比“路怒族”更为普遍。

日前,重庆这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被赔判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给“网怒族”提了个醒。

或许,有人认为,在朋友圈发表言论,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即便辱骂、诽谤他人,其影响范围很小,不应受到惩处。殊不知,有不少网络侵权事件都是从小圈子的网络空间开始发酵,并快速传播,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因此,网络空间不管是开放的大空间,还是QQ群、微信群等人数相对较少的私密小空间,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

其实,在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与在公共场所发表言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由于网络具有公开性和传播迅速的特征,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必须要慎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法通则》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这起案列中,当事人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朋友圈公开发布受害人照片,并配上关于受害人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已经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侵害,考虑到其个人朋友圈影响力有限,当事人被法院判处在朋友圈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显然合情合理也合法。

任性终食恶果,守法方能行远。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怒族”们应当从中汲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健康文明的上网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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