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9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确定地方税额标准
本报讯(田耕丽) 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安徽省105个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自2019年9月1日起,《决定》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届时,安徽省将适用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即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划为三类地区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占用耕地以外的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耕地占用税。即:一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37.5元/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标准为3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26.25元/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标准为21元/平方米。三类地区适用税额标准为18.75元/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地方税种。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耕地占用税,于2008年进行修订。此次通过税收法定,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原则下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决定》取消“菜地”适用税额标准,取消一类地区中“风景旅游区”“矿产开发区”的特殊规定,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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