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点评 好政策需要好好落实 □陆春虎
本期新媒问政有网友咨询:工地上的农民工有没有降温费?市人社局这样回复:“网友您好:根据《安徽省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符合以下规定的劳动者都应享受高温津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C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不含33°C),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人社部门的答复是准确且及时的。但编者根据对以上市人社局回复文字的理解,认为可以这样直接回答:“工地上的农民工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前提是达到《安徽省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的要求。”。
其实类似这样的政府规定性通知,在之前就有并且一直存在,市人社部门这次引用的《安徽省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是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规则。
就这个问题,编者想再说叨几句。既然发放高温津贴的政策规则一直都是有的,网友为什么会在这样的三伏天提出这样的问题呢?估计是这位网友尚没有享受到这项福利待遇,或者是“享受条件尚不够”。于是编者才要写这篇编辑点评:好政策需要好好落实。
编者为了让这篇点评言之有物,也认真研读了《安徽省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发现本通知还有如下方面的内容:
其一,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其二,各级人社、卫健、安监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天气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根据网友的提问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依据《安徽省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这位网友所代表的工地上的农民工,要想享受高温津贴,还有一段“路”要走。高温津贴是应该发放的,但是具体的标准和范围,还需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协商。这个协商的过程,是非常需要“各级人社、卫健、安监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和帮助的。
因此,编者认为,针对网友的提问,人社部门的回复是不够完整的,至少说是“不直接”的。管理部门不仅仅要告诉老百姓权利,还应该告诉老百姓实现权利的程序,这才是完整的回答。
一个政策的出台,落实起来常常会遭遇一些阻力。否则就不会出现网友所提出的问题了。阻力来自哪里,一般规律是地方差异性、用人单位的本位主义、政策宣传不到位等。尤其是在政策宣传上只讲大方向、大原则,不细说具体办法,常常让好政策得不到好好落实。
我们的政府管理部门,如何让人民满意,百姓信服,首先就应该从政策宣传方面做起,以政策落实为抓手,不让被管理人将政策“选择性落实”,甚至将政策“悬空”。唯如此,才能让好政策的阳光照射到每一个需要的人身上,好政策才会产生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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