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徽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 畅通网上渠道 禁止闹访
■ 本报记者胡明兵
完善诉访分离机制、实行网上受理制度、自觉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依法终结制度,这是《安徽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对原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7月23日,省信访局局长张祥根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张祥根介绍,为了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确立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信访工作原则。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依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工作机构收到投诉,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另外,建设本省网上信访平台,畅通网上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一般应当通过网上信访平台、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网上信访件。
针对缠访闹访、聚集滋事等问题,将“违法组织或者参加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拉挂横幅、佩戴统标识、着统一服饰、静坐等游行示威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列入禁止性行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走访,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条例(草案)》将信访事项分为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告等类别,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同时,新增了信访听证制度,完善复查、复核的处置办法。
为避免反复启动处理程序,对已通过和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等情形,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处理,有关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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