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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有居民 安徽省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或设共建共享机制

江淮晨报 2019-07-24 08:23 大字

晨报讯 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7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原有居民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目前,全省共有自然保护区110个,其中国家级8个、省级30个、市级5个、县级67个;保护区总面积4.77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42%。制定《条例(草案)》是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的重要抓手。

此次《条例(草案)》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自然保护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主体责任。林业部门统一主管自然保护区,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工作。此外,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各负其责。

因保护需要,可以征用、租赁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等活动。因保护需要,可以征用、租赁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禁止破坏、侵占、买卖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物质,排放未达标物质。

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撤销。规定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均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限的调整或者改变以及撤销,也要报省政府批准。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或调整功能区,由省林业局批准。

按需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有居民

在原有居民管理方面,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原有居民,应当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应当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

同时,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原有居民,建议建立自然保护区共建共享机制,扶持和规范原有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建议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有居民。

晨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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