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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生态样板 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

合肥晚报 2019-07-24 00:33 大字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然保护区则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7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的说明。该项立法工作将弥补安徽省在自然保护区领域的立法空白。

明确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条例(草案)》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自然保护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主体责任。林业部门统一主管自然保护区,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各负其责。

同时,规范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均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以及撤销,也要报省政府批准。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或调整功能区,由省林业局批准。

设立生态管护岗并优先安排原居民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等活动。因保护需要,可以征用、租赁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禁止破坏、侵占、买卖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物质,排放未达标物质。另外,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管理都作出了规定。

在原有居民管理方面,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原有居民,应当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应当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

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还建议,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原有居民,建立自然保护区共建共享机制,扶持和规范原有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有居民。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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