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在水资源司法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存在哪些瓶颈,如何完善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记者对话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 强化监督职能 完善司法保护 对话人:省检察院第七
记者:安徽省检察机关在推动水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绩?
郭磊:安徽省检察机关以刑事检察为依托,保持惩治水污染犯罪高压态势,严格按照《刑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坚持从快办理,从严打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期待。2018年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涉水污染犯罪20件35人,起诉涉水污染犯罪38件136人,有效震慑了污染环境犯罪分子。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维护公益为核心,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强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2018年全年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2377件,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169件。坚持以最严密的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依法办理“10·12”“1·26”跨省倾倒固废污染长江系列案,并以系列案件为突破,沿江五市检察机围绕长江污染防治,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污染环境犯罪线索24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5件,起诉264件565人,办理公益诉讼58件。自2018年起,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以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内容的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各地检察机关也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保护水资源专项活动,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保护水资源案件。
记者:检察机关在水资源领域开展司法保护遇到了哪些难题?
郭磊:监管主体确定难,在办理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时,容易出现监管部门相互推责,难以确定监管主体的情况。司法鉴定难,在环境污染案件中,鉴定费用数额很高,根据高检院、公安部等共同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然而该文件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同时,安徽省生态环保领域鉴定机构数量较少,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监督能力较弱,水污染防治专业性强,对办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要求高,而检察机关既精通法律业务又熟悉环保知识的检察官数量较少,办理环境案件的专业人才匮乏,监督能力还跟不上办案形势的需要。
张辉:公益诉讼立法欠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仅各有一个条款,“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也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分歧亟需通过立法完善加以解决。水污染损害责任确定较难,水污染多为多因一果,难以确定水污染因果关系和损害责任,难以确定因果关系和责任大小。
记者:对完善水资源司法保护有何建议?
郭磊:完善立法,加大惩处力度,消除犯罪成本低、司法成本高的倒挂现象。加强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如省人大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将“两院”纳入其中,“两院”派员参加,做到执法信息共享。支持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针对检察机关在履职中调查取证难、鉴定难、司法实践冲突等情况,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安徽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出台符合安徽省实际的检察公益诉讼专门工作条例或决定。
张辉:水污染防治不是生态环境一个部门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应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公益诉讼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地方实际,重点关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领域突出水环境问题。针对水污染防治的特殊性,开展检察机关水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回头看”,全面审视督促履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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