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司钱给自己“下金蛋”
7月10日,铜陵市中院对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电子集团)原董事长王晓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50万元的一审判决。据悉,2013年3月22日至8月29日,王晓云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铜峰电子集团名义,累计将本公司1.5亿元资金借贷给铜陵江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晓云收取江某给予的“好处费”累计达888万元。另外,2012年3月,铜峰电子集团下属的铜峰房地产公司需资金缴纳土地出让金,时任公司总经理的汪某向铜峰电子集团借款。王晓云决定以铜峰房地产公司名义向江某借款3000万元,此后,江某通过他人账户支付王晓云“好处费”48万元。
周瑞平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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