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公路安全保护
【编者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全国公路安全保护立法的相关空白,为完善安徽省公路基础设施网络、加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治保障。
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近年来,安徽省公路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以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为主骨架、农村公路为支脉的公路交通网络基本形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截至去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20.9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836公里,一级公路里程达4863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超过2.1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8.13万公里。
公路建设迅猛发展同时,公路保护任务也日益繁重。当前各类破坏、损毁公路现象频频发生,既影响公路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保障路网有效运行,促进安徽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该《条例》的施行进一步促进了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安徽省的有效实施。
明确范围职责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安全保护活动,都适用《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鉴于《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已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范畴,因此该《条例》对村道的安全保护作了特别规定:“村道的安全保护活动,适用《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专门规定。”
规定了政府在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职责。一是县级以上政府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公路安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规划的实施,促进公路安全保护的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预算保障公路安全保护的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乡镇政府、街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乡道、村道的安全保护工作。三是各级政府在公路安全保护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各级政府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发挥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设区、学校等宣传作用,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公德意识。
明确了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和通行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与公路安全相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注重线路保护
公路线路保护是公路保护的重中之重。《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对公路线路实行规划控制保护,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公路规划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依法进行规划控制。
《条例》对临近公路规划和建设项目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公路损坏处理、公路调整、公路停止使用、公路建设档案资料移交等也作出了细致的要求。公路用地保护方面,既确定了公路用地范围,也对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关设施设置和管理提出要求。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以及在公路和公路两侧种植的绿化物,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和绿化物,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影响公路通行的,应当及时修复、处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和管理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申请书、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同时,《条例》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规定了处罚,对公路两侧边沟保持通畅提出要求,注重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物加强保护。
《条例》对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设施、绿化的保护,也作了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设施、绿化保护同样的规定。
强化公路养护
公路养护是公路安全通行的重要保证。《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确立了公路养护的体制,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级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由乡镇政府负责;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条例》明确规定,县级政府应当按照“四好农村路”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明确公路养护种类,对组织实施养护工程提出明确要求。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养护工程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条例》还规定了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养护责任,明确了公路养护作业的要求。
规范公路通行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就影响公路通行的特殊情况作了规范,规定了超限运输的许可。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明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要求。《条例》将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县级以上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对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提出要求。应急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此外,对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应急联动机制也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国土资源、水行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建立公路沿线大风、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和地质、洪涝灾害的信息互通与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服务工作。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要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
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公路沿线的服务区和加油站应当设立免费使用的清洁的卫生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为公路提供停车、如厕、饮水等免费服务,以及餐饮和汽车加油、充电或者加气、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因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发布信息。
依法监督管理
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执法装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赋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监督检查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收费站点、服务区、车辆停放场所,以及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明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公路巡查的职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开展公路巡查。巡查时,应当将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农村公路实行路长制。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按照职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农村公路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路灾毁应急保障工作,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服务水平。
完善公路安全保护举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安全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同时,《条例》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违反规定设站卡、罚款的;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刁难或者勒索司乘人员的;不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等行为,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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