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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是否有效?

亳州新报 2019-07-01 08:30 大字

2016年,市民王先生因生意周转向李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分,借款期限为3年,每年的利息计入第二年的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本息一次性还清。现借款期限届满,王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借条约定的是否合法?

胡继勇(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王先生讲述的情况,同时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借条约定的“复利”是合法有效的,但最终支付本金及利息时,超过最初本金30万元以及按照30万元本金,计算年利率24%的利息之和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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