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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印发工作举措 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

合肥日报 2019-06-29 01:21 大字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举措》(下称《工作举措》),为解决安徽省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

关于政策保障范围,《工作举措》明确,考虑到出现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退役士兵主要是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按照当时国家层面确定的安置政策,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城镇义务兵等人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他们中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部分人员,回到地方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属于政策保障范畴。对于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在缴费年限方面,《工作举措》规定,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举措》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按照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在补缴年限和缴费基数方面,《工作举措》明确,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补缴时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当地规定执行,并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中断年限超过军龄的情况,基本养老保险从后往前推,补靠后时段。例如:需补缴人员2012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至2018年都中断缴费,需要缴费月数为40个月,先补2016年至2018年这一段,再向前补缴余下月份。

同时,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后,符合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补缴后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倒退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如补缴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的,可继续延缴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对于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的退役士兵,《工作举措》提出,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服役年限,对符合保障条件对象断保情况予以帮扶援助,这体现了对退役士兵服役贡献的褒奖。同时,国家也鼓励退役士兵通过个人努力,充分享受国家普惠性的政策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役士兵,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主动提出申请,特别是要据实提供参保信息,如果因为信息不全造成重复缴费,不仅不能提高待遇标准,还会增加个人缴费负担。(记者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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