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查控显威 工程款速执结
本报讯(张雪琳 记者 姜蕊) 安徽某建设公司多次向合肥某钢结构公司催讨服务费未果,经过法院判决,合肥某钢构公司支付安徽某建设公司总包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近日,铜官区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利用网络查控利剑执结该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将已扣划到账的131007元第一时间退还给申请人安徽某建设公司。
据了解,2011年7月,铜陵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铜陵某小区3至7栋主体工程及地下车库工程发包给安徽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铜陵某房地产公司与安徽某建设公司协商,将3、4号楼门窗工程分包给合肥某钢结构公司施工,约定由合肥某钢结构公司向安徽某建设公司支付5%总包服务费即11372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安徽某建设公司多次向合肥某钢结构公司催讨服务费未果,向法院起诉。案经铜官区法院一审、铜陵中院二审,判决合肥某钢结构公司支付安徽某建设公司总包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31007元。
判决生效后,安徽某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合肥某钢结构公司进行财产查询,系统反馈该公司在部分地方商业银行有余额,法官迅速对上述有余额的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发现自己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官,询问案件执行情况,并主动提供财产线索供法院执行,希望法院能及时解冻其他账户而不影响公司经营。6月10日,根据被执行人合肥某钢结构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法官前往合肥足额扣划了131007元。
据悉,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是最常见的执行手段之一,也是效率最高的一种执行手段。为充分用好网络查控系统这柄利剑,该院执行局指挥中心专设查控组,专门负责执行网络查控工作,立案受理后在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车辆、房产、基金份额等财产提起网络查询,并结合反馈结果,第一时间发起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真正实现查控惩戒联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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