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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 撤销许可应补损 考核评比不强制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5-28 08:48 大字

本报讯(星级记者胡明兵)5月24日,记者从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为公共利益依法变更或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补偿;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介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经营场所使用权、公平竞争与交易权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中小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条例规定,对涉嫌违法的中小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应当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对中小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除依法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此外,条例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中小企业,或者以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的中小企业,可取得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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