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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访分离终结“信访不信法” 《安徽省信访条例》迎来修订

安徽法制报 2019-05-24 10:18 大字

[摘要]《安徽省信访条例》迎来修订

本报讯(记者周莹莹)信访工作是群众工作的“晴雨表”。为了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5月23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信访条例》迎来修订,目前修订草案全文已经面向社会公布。

一段时间以来,信访渠道入口过宽,很多矛盾纠纷都可以进入信访领域,导致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过度扩张,造成了信访工作“包治百病”的职能错位。为解决这一问题,厘清信访职责边界,本次修订新增了信访工作应当坚持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并对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和法定程序进行了明确,引导信访人“按图索骥”。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办理。

根据修订草案,信访事项依据信访目的,分为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告等类别,实行分类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指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指以促 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意见、建议为主要内容的 信访事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指以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或 者控告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 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形成报告。听证报 告应当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当前,一些信访积案“终而不结”,反复启 动处理程序,不但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 法资源,还加剧了信访人自身的负担,成为困扰信访工作的一大难题。对此,修订草案以列举 形式,规定了信访事项终结有关机关不再受理 的五种情形,包括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

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 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且无正当 理由的;已经通过和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

信访人申请撤回的;信访人死亡或者终止,无 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 诉求等情形。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大了对缠访闹访、聚 众滋事等违法信访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在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非法聚众实施静坐滞留、

列队行进、喊口号、打横幅,以自杀、自伤行为 相威胁等行为,列入信访人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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