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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马蜂蜇人致死 公园管理者应承担责任

安庆晚报 2019-05-18 11:12 大字

案情回放:秦某于2013年9月3日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旗山公园步行时,途经该公园石碑处被马蜂蜇伤,后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秦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子女黎某、黎某某。秦某子女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合计490830.30元。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黎某、黎某某282166.06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石柱县市政园林局应否对秦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都有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案的马蜂窝距离人行步道仅5米左右,石柱县市政园林局应当承担起该步道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石柱县市政园林局承担20%的责任较为恰当。

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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