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提供午餐供应服务的通知
安徽继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永青:
根据2018年1月18日双方签订的《职工食堂服务外包协议书》之约定,贵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应为我车队及全体职工提供午餐供应服务,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并按时缴纳在服务期内经营使用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及经营费用。但贵公司在2019年3月26日未经通知,无故单方将食堂关门停业,并擅自停止午餐供应,导致我车队及近120名职工无法按约享受午餐供应服务。后虽经我车队多次沟通协调,但贵公司至今仍未恢复午餐供应服务。截止2019年3月12日拖欠我车队近半年的水电费(5124.99元)未付。
现郑重书面通知贵公司及其担保人,请贵公司接通知后立即恢复午餐供应服务,并结清拖欠的水电费,全面按约履行相关义务,担保人高永青督促安徽继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逾期我车队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安徽省省直机关接待车队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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