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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遗嘱 为何还要对簿公堂 有的质疑笔迹真伪 有的质疑法律效力 法律人士提醒:不同遗嘱形式各有特定要求

安徽商报 2019-04-09 01:00 大字

有的质疑法律效力

法律人士提醒:不同遗嘱形式各有特定要求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很多情况下,遗嘱是在一个人病入膏肓或离世前所作出,它是一个人最后的遗愿。因此,遗嘱对遗嘱人的特殊意义可想而知。然而,因为一份遗嘱而导致亲人之间对簿公堂的事情却时有发生。近日,安徽省法院就审理了多起因一份遗嘱引起的案件。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仅安徽省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关于“继承纠纷”的案件多达4000多起,其中有很多是因被继承人立下遗嘱,亲属之间发生纠纷的事情。

质疑父亲遗嘱真伪

女儿告上法庭

判决:签名笔迹是真迹

张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张磊(化名)、一女张娟(化名)。2006年5月,父亲张某取得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新村某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2008年,张某因病死亡,2017年,陈某死亡。

父母离世后,这对兄妹因为这套房屋引起纠纷。妹妹张娟诉至瑶海区法院,请求确认她对这套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继承权。哥哥张磊则辩称,不同意张娟对这套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继承权,“我父亲有一份遗嘱,载明其名下财产全部由我继承,因此,案涉房屋应由我继承”。庭审中,张磊提供2008年1月父亲张某署名的《遗嘱》一份,载明:张某名下所有财产,全部都由长子张磊继承,陈某和女儿张娟、其余人都不得继承其名下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娟和张磊就《遗嘱》中“张某”签名的真实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娟向法院申请对遗嘱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双方一致同意以一离婚案件中“张某”签名为比对样本。瑶海区法院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签名进行了鉴定。2018年12月,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检材《遗嘱》落款处“张某”签名笔迹与样本上“张某”签名笔迹出自同一人。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案涉房屋是张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先于陈某死亡,其在生前立有书面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由长子张磊继承,因此,张某的份额应为张磊继承。另一半份额为张某妻子陈某的遗产,陈某生前未留有遗嘱,该部分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近日,瑶海区法院判决,该套房屋由张娟享有1/4继承权,张磊享有3/4继承权。

父亲立遗嘱时情况较急

女儿称属无效

判决:具备法律效力

刘某全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家住安徽阜阳,生育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均已成家。儿子叫刘某强。

2017年11月,刘某全患病期间,立下遗嘱,内容为:“本人刘某全,现设立遗嘱。在我去世后,我的全部遗产由妻子刘某和儿子刘某强继承。儿子继承我在安徽省某公司5%的股权,其余遗产全部由妻子刘某继承。本遗嘱是目前我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本遗嘱共一页,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愿表示,立遗嘱人:刘某全”。

2018年11月,刘某全病逝。因为刘某全次女对刘某强继承公司5%的股权产生纠纷,刘某强诉至法院,请求按照父亲遗嘱确认由其继承公司5%的股权,确认父亲所立遗嘱具有效力。

庭审中,双方对遗嘱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刘某全次女辩称,“父亲立遗嘱时情况比较急,本人虽然在遗嘱上签字,是父亲做手术前,不能让他生气,刘某强没有参与公司管理,给其5%的股权不合理。”

近日,阜阳颍泉区法院认为,刘某全虽然是患病期间立遗嘱,但其具有行为能力,意识清晰,处分的是个人财产,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该遗嘱是刘某全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照遗嘱内容继承。

[ 现状 ] 遗嘱形式多样呈年轻化趋势

据了解,按照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

如何降低因遗嘱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怎样才能让遗嘱人的遗愿得以有效保障?安徽省公证协会会长、合肥市中安公证处主任朱自全给大家提供了一些建议。

朱自全称,因为遗嘱涉及到财产处置问题,容易引起家庭纠纷,因此,上述五种遗嘱形式中,因公证遗嘱的方式最为严格,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而且其他四种遗嘱形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能弥补其他多种遗嘱存在的漏洞,能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保障遗嘱人的遗愿。

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方式,要谨慎选择,其是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遗嘱方式,事后引起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2017年至2019年3月,全省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遗赠)公证共4635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办理遗嘱公证的人群呈现年轻化趋势。一些年轻人拥有了财富,担心工作生活出现意外,还有的是本身有子女的再婚人群,想排除部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朱自全认为,年轻人办理遗嘱公证,其实是随着经济发展富裕阶层出现低龄化的一种表现。而且,年轻人更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不会“谈死色变”,更相信法律,他们更愿意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分财产。

[ 提醒 ]

注意这些细节以免遗嘱无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万东对另外几种形式的遗嘱进行了提醒。

姜万东称,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司法实践中,因未写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确切而认定不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的案件比比皆是。自书遗嘱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书写,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遗嘱使用大量生活用语,或不符合语法,或表达过于隐晦,其法律效力难以认定。遗嘱人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是无效的。另外,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干涉其配偶或者子女的婚姻自由,以此作为继承遗产的条件等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而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写日期,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

口头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方可订立。主要是指遗嘱人突发疾病生命堪忧、因病重生命垂危或者因遇到意外事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

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录制遗嘱的音像磁带上。遗嘱人在录制完遗嘱后,应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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