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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经营要有证 欠费可停气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4-02 11:30 大字

本报讯 (星级记者胡明兵)3月29日,记者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对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停气原因消除后,应尽快恢复供气,并及时通知用户。企业对用户的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规定,应当劝告,不听的,应当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企业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管道燃气计量表在户内的,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表后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计量表在户外的,户内第一道阀门及阀门前的燃气设施由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户内第一道阀门后的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企业组织施工,工本费由用户承担。瓶装燃气用户的气瓶由产权人负责维护、更新,气瓶调压装置、连接管、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不交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催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仍不交的,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暂时停止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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