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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野外用火切实加强火灾防控的通告

芜湖日报 2019-04-02 01:36 大字

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生产生活用火、野外吸烟、野炊、燃放孔明灯及上坟祭祖、丧葬时烧纸钱、烧香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各旅游景区、林场、森林公园、公墓墓区和森林经营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森林消防设施和设备,加大检查力度,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安全。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在市政道路、停车场、居民住宅区、临街门店、综合市场、城中村等场所的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违规私搭乱建、设置障碍物或摆摊设点;严禁违规搭建、改建,占用高层建筑消防车操作场地。

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市应急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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