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违法行为 或被记入信用记录 燃气定价应根据成本收益适时调整,无证售卖瓶装燃气最高罚五十万元
晨报讯 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明确提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合理收益确定并适时调整。安徽省拟对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
燃气计量表应备有余量提醒功能
修改二稿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设置燃气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缴费、充值提供方便;提供的燃气智能计量表应当具有用气余量提醒功能。修改二稿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
燃气定价应根据成本收益适时调整
燃气定价谁说了算?修改二稿中提到,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合理收益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与调整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还应当依法听证。
省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省内天然气短输价格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区域内天然气配气价格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并将监审的依据、主要内容、核算方式、结论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无证售卖瓶装燃气最高罚五十万元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瓶装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晨报星级记者 于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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