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安徽省专项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近日,针对中央“3·15”晚会曝光的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监局总体部署,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6个月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药企全面开展自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省局通知要求,各市、直管县局要督促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督促企业釆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整改到位。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相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应主动到当地药监部门申请核减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只经营非处方药。凡是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并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无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依法查处。
凡发现“挂证”行为,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对于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报送省药监局统一公示;经查实药品零售企业以执业药师“挂证”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工作的执业药师挂证到药品零售企业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不良信息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各市、直管县局要按照国家药监局通知要求,自5月1日起,统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以交叉互查方式开展全覆盖飞行检查,于下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报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情况统计表》,于2019年9月20日前报送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工作总结。省药监局适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挂证”行为
通知还要求,各市、直管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属地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对工作推动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各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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