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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澎湃新闻 2019-03-11 20:49 大字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接受了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的专访。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法律三年来取得显著进展

记者:人民法院是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部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保护家暴受害人的重要举措。请问,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年来,人民法院开展了哪些工作?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三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贯彻实施法律取得了显著进展,在有效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制度建设上,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全国妇联在内的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反家庭暴力就是其中一项重要职责。

在处理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逐步探索与政府、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协力合作,共同构筑全社会合力参与的反家暴宏观格局。比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立案绿色通道。实现快速立案、迅速调查、及时处理的应对机制。

在证据方面,积极发挥依职权调取证据职能,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安徽省界首市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坚持“五必须”原则:

即要求每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在规定时间发出,必须联合当地妇联、公安、社区三个部门协同送达,现场送达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必须以案说法,必须及时进行跟踪回访。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坚持第一时间启动司法干预程序,多方督促履行,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跟踪回访和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均列为执行的内容,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一律进行回访。

贵州省三都县

贵州省三都县法院与民政部门、妇联、司法局、公安局联合设立了“反家暴临时庇护所”,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制度和设施保障。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请问人民法院在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取得了哪些成效?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反家庭暴力法涉及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二是家事案件比如离婚诉讼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

三是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任务。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个“法律保护伞”、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影响面很大。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审理,展示了国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刑事审判方面,刑法的相关规定有虐待罪、遗弃罪,实施家庭暴力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刑事案件,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家庭安宁、社会和谐、国家稳定保驾护航。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需要对违反者依法制裁

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请问,如何更好地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我举一个案例。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申请人谢某(女)与被申请人陆某结婚十多年,婚后陆某经常殴打、辱骂谢某。谢某曾向社区、妇联寻求过救助,也多次报警,但陆某丝毫没有收敛。2016年5月25日,谢某不堪忍受,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陆某殴打、威胁、辱骂及骚扰、跟踪谢某,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派出所,形成三方联动的工作模式。

但在该院组织谢某与陆某到法院进行回访时,陆某在法院再次追打谢某,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该院依法对陆某予以训诫并处以十日拘留。在拘留期间,陆某认识到错误,在拘留所内写下保证书,保证与妻子和睦相处,不再殴打、辱骂。本案案例比较典型,虽然人民法院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派出所三方联动,但因为家事纠纷的私密性,不管是法院还是公安、居委会等外界部门,都很难第一时间出现并制止,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处罚措施,也是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记者:家暴受害人可以不用经过报警,直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介绍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家暴受害人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程序?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是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二是还没有实际遭受家庭暴力,但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只要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直接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家庭成员外,其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同居者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可以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也可以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如果因年幼、精神疾病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还可以由近亲属或者请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要特别强调的是: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较低。受害人可以提供伤情照片、身体伤痕、医疗诊断书以及投诉报警记录等证据,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都不是必须证据。法官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很可能再发生家庭暴力,就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具体程序,201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重点有以下几点要提示大家:

1.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交纳诉讼费。

2.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3.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如果正在进行离婚等家事诉讼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出申请;即使没有正在进行诉讼,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由法官独任审理。

4.如果对驳回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编辑/吴苏锦

美编/李凌霄

(原标题:《最高法:适当减轻受害方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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