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新规出台
本报讯(记者 汪国梁)2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近日修订并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创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方式,简化审批环节,并对维护管理主体、责任作出明确安排。
新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两个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精简,不再将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不再将人防部门验收认可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的前置条件,实行联合设计审查、联合竣工验收。过去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基本采取单独建设的做法,方式相对单一。此次修订明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不仅可单独建设,还可结合地下商业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工程进行互联互通建设,有利于增强片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效率和防护能力。
因产权不明晰带来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不清、责任不明问题,在此次修订中得以解决。新规明确了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人防指挥所和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和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组织建设专用工程的通信、电力、医院、应急、民政等部门负责。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负责;建设单位移交给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作为防空地下室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和社会投资的地下商业街等其他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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