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修订出台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新修订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省政府第286号令颁布出台,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原省政府第155号令自颁布实施已有15年之久,部分条款已难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建设标准不统一、维护管理责任难落实等问题突出,制约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修订,调整了建设原则。吸纳了中央决定的“融合发展”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的要求,充分体现出新时期中央对人防工程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两个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精简,不再将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不再将人防部门验收认可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的前置条件。
过去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基本采取单独建设的做法,方式相对单一。本次规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不仅可以单独建设,还可以结合地下商业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工程进行互联互通建设。这样既能整合打通,连片成网,增强片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效率和防护能力;同时是在用巧劲,发挥杠杆撬动效应,花小钱办大事。
人防工程因产权不明晰,普遍存在维护管理主体不清、责任不明问题,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本次修订明确了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人防指挥所和公用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和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组织建设专用工程的通信、电力、医院、应急、民政等部门负责;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负责(建设单位移交给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作为防空地下室的实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工程(如社会投资的地下商业街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负责。
(记者 宋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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