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精神病”终正名 医院不符合诊疗规范应赔偿
案情介绍:2008年12月7日晚11时50分,万某经江西省××院收治进入该院住院部进行治疗,其子(当时为未成年人)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患者近亲属或监护人一栏处签名。后在万某母亲等亲属的强烈要求下于次日出院,住院时间为17小时,住院期间,治疗措施未开展。万某的出院小结载明万某出院日期为2008年12月12日,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万某认为江西省××院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个别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故意陷害,诊断其有精神分裂症,给其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万某请求法院判处江西省××院支付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要求江西省××院出具对伪造病历诊断万某为精神分裂症的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法院判决:江西省××院一次性赔偿万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8000元,向万某书面赔礼道歉。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章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案例中的万某在并未存在伤害自身或者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情况下,违反其本人意愿,医院未经诊断,仅凭其未成年儿子的签字便将万某强制住院治疗。医院在收纳病人和诊断时均不符合诊疗规范,且违反法律规定,对万某的精神与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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