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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 安徽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江淮晨报 2019-02-21 09:48 大字

晨报讯 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麻醉药品、终止妊娠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等;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否则不得销售处方药……2月18日,安徽省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全面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有效防控风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通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对限量销售的品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通知》指出,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并贴有专有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

安徽将加强对高风险药品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销售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等高风险药品的,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并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认真落实执业药师在岗履职

《通知》强调,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必须在岗,并严格按照业务规范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其他允许销售的处方药,应当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处方和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备查。

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可以在执业药师或“经确认的从业药师”的指导下,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并认真填写全省统一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完善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信息。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每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晨报星级记者 张梦怡

通讯员 石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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