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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离职员工泄密侵权

安徽日报 2019-01-30 07:00 大字

刘晓波、张发利、杨庆3人原系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与燕之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该3人在任职期间掌握了燕之坊公司的客户信息、销售渠道以及商品价格等商业秘密。自2014年11月起,刘晓波与张发利利用燕之坊公司客户信息和渠道,以比燕之坊公司略低的商品报价,诱使燕之坊公司的客户与上海柘宇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杨庆配合刘晓波、张发利,以柘宇公司销售人员的名义向燕之坊公司客户推销柘宇公司的产品。燕之坊公司得知后,起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国性公开发行报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

合肥市中级法院认为,燕之坊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报价单等经营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刘晓波、杨庆、张发利先后任职于燕之坊公司,掌握了燕之坊公司的商业秘密。刘晓波在2014年底联系易初莲花超市的采购人员,推荐柘宇公司向其供货,在柘宇公司与易初莲花超市洽谈采购业务时,杨庆与张发利均实际参与,张发利还将燕之坊公司与柘宇公司的报价一同发给易初莲花超市进行比较,最终促成了柘宇公司与易初莲花超市达成交易关系。该3人主观上侵权故意明显,客观上对侵权行为各有分工,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解析】

当前,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当事人取证难、事实认定难、侵权判断难导致权利人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本案通过准确认定企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合理利用举证规则,推定被告具有接触原告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在确认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加大对侵权人的判罚力度,充分彰显了安徽省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

创新破产重整方式

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系安徽省最大的棚户区改造及宣城市重大城市建设项目宣城市北门改造项目的开发商,该项目涉及拆迁安置户5200余户、普通购房户2000余户,共计2万余人的安居问题。自2012年起,大唐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开始陷入困境,至2014年彻底停业,开发项目也全部停滞。

2015年12月8日,大唐公司向宣城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次日,宣城市中级法院受理大唐公司重整申请,后裁定大唐公司的3家全资子公司与其合并重整。2016年4月10日,大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2016年8月,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方,但无人报名参与。为避免项目烂尾,经宣城市中级法院建议,宣城市政府成立国有公司,拟定了由大唐公司委托该国有公司筹措资金并完成后续建设开发任务、以产生的利润用于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经多次调整,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宣城市中级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经国有公司运营,大唐项目施工进展顺利、房屋销售形势良好,拆迁户、购房户已陆续获得住房,其他债权正按重整计划依次受偿。

【法官解析】

本案系省内特大民营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宣城市中级法院树立破产保护理念,在大唐公司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及时裁定受理其重整申请,依法解除各类查封措施,批准公司继续营业恢复施工,为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最大限度维护了公司运营价值,同时挽救了大量建筑施工企业及材料商,避免企业塌方式破产。在公开招募重整投资方无果的情况下,宣城市中级法院创新设计了“委托经营式”重整方案,确保了大唐公司顺利运营,并专门开发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网络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等,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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