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录像后救人”:见义勇为未打折□然 玉
黎青 作
近日,一名安徽籍男子在武汉街头行走时,突发脑出血跌坐在地,5名大学生拍照取证后救人。此举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有网友为学生的行为点赞,“我觉得这样挺好的,既保护了自己,又做了好事。”但也有网友认为,“做点好事都需要留证据。”
到底为什么会有“先录像后救人”,想必大家都心知肚明。在评价此事时,尽管也有网友抬杠,但更多的人,包括获救者家属,还是表示了理解与认同。从行为本身来说,先录像后救人,“救”总比“不救”要好;从行为后果来说,录像并没有影响救人,那又有什么不可以?
有一个常识值得提醒,对公民个体的道德期许,永远不该脱离特定的社会背景。在一个碰瓷者频出、好人不时被“反咬一口”的时候,我们不得不现实一点。但凡未曾丢掉最后的良知、但凡还是见义勇为,就已经难能可贵了。至于说,“救人”的姿势是不是得体、手法是不是合理、态度是不是温柔等等,实在不该强求。“先录像后救人”,这番操作的确不是尽善尽美,却几乎已是那些心有疑虑的普通人,所能做出的最好选择。
人类的情感,本就是有价值排序上的先后之别。对于一般人来说,恐惧感、自我保护的心理,从来都是排序于“道德感”之前。显而易见,人们不能以完美的道德律去要求五名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不能期待他们成为完人般的道德偶像。很多人觉得“先录像”有些“小人之心”有些“自私自利”了。可正是因为事前“对冲了风险”,他们才敢于去冒险。
我们必须承认人性深处的敏感与畏怯,必须承认这个社会的复杂和恶意。让更多人愿意担起责任见义勇为,绝对不能仅仅靠空洞的、不切实际的道德倡议,而是要从技术层面提供一系列“抵御风险”的保障,比如说各地出台的“好人法”就是一种抗风险机制。与之同理,救人之前“先录像”,则是另一种抗风险机制。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是公力救济,后者是私力救济。
“先录像后救人”,如果我们草率地、一刀切地否定这一行为,那么很可能的结果是,再遇到这种情况,人们不会录像也不会救人了吧?就鼓励见义勇为来说,“安全垫”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允许人们以各自的办法规避“碰瓷”风险,恰恰是社会舆论所能提供的“安全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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