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时遭性侵产生精神损害 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王某系长沙市某公司的员工,某日晚间九点多,王某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在配电间走道准备去卫生间时遭遇另案刑事被告人聂某(已另案刑事判处)对其暴力实施强奸,在王某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叫求救的情况下,聂某放弃犯罪并逃离现场。事发后王某去多家医院就医。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王某受到另案刑事被告人聂某实施性侵行为伤害与王某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另外,该暴力伤害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与是否认定为工伤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另案刑事被告人聂某的性侵行为构成犯罪,只要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则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判决: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认定王某在值班时遭受性侵所受的伤害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其遭受的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在值班时的正常活动范围内遭受到了非针对性,不包含私人恩怨的随机性暴力侵害,王某值班的时间为夜晚,值班的地点为配电间总机房,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为侵害者提供了实施侵害的可能条件。
其次,需要看王某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未对精神损害进行明确规定,但其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因此,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受到的损害有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案件中王某因侵害产生了应激性障碍,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也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应当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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