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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

江淮时报 2019-01-04 11:30 大字

2017年2月,张某与王某、中介公司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将王某名下一地下车库停车位出售给张某,金额总计15万元。此后,张某向王某支付了20000元订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5000元中介费。合同签订后,张某发现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据此要求王某与中介公司退款,但遭到拒绝,为此张某诉至法院。

王某答辩时称在签订车位买卖合同之前,自己就明确向张某告知了涉案车位的完整真实情况,并出示了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明确声明是将拥有的涉案车位的权益证明让渡,但不对开发商所作的承诺背书,张某是对价格不满意才反悔并违约。中介公司则认为,涉案车位所属地块的车位均是使用权车位,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前,曾多次带张某实地查看并到物业核实车位情况,张某称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因此,中介公司不同意退还中介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本案中,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方合同无效,判令王某退还张某车位订金20000元,中介公司退还张某支付的中介费5000元。律师释法:

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张某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王某应当返还给张某交付的订金,中介公司应当返还给张某支付的中介费。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 志愿者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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