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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夫妻离异, 债务该向谁要?

亳州晚报 2018-12-27 09:06 大字

市民王先生与盛女士于2016年在温州打工期间相识并结婚。婚后,两人约定共同购买的房子归盛女士所有,债务由王先生承担。今年年初,因盛女士婚内出轨,两人协议离婚,房子归盛女士所有。离婚后不久,王先生与盛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主崔先生找到盛女士,要求盛女士还款。盛女士辩称,两人已约定房子归自己所有,债务归王先生所有。崔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盛女士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吗?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或妻的一方必须能够证明该特定第三人清楚、明白地知道夫妻间事先有财产约定及约定将导致的后果的,才可以对抗第三人,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夫或妻的一方。而本案中,盛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崔先生在借款时知道其与王先生之间有财产约定,属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盛女士应承担偿还责任。(记者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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