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慈善法》实施办法确定9月5日所在周为“慈善宣传周”
[摘要]确定9月5日所在周为“慈善宣传周”
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安徽慈善宣传周”。
规范了慈善募捐和捐赠
《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得的款物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根据《办法》,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十日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按照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募得款物使用计划;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使用本组织账户;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加强了信息公开和监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终止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等。
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更新以下信息: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等。
对扶贫济困实行特殊优惠
根据《办法》,开展扶贫济困慈善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扶贫济困类慈善活动的支持。利用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
《办法》还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慈善知识,开展慈善实践活动,培育慈善理念。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建立慈善人才培养基地和学生实训基地,培养慈善相关专业人才。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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