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承租房洗澡触电身亡 房东与经纪公司共担责
案情介绍:张某与易鸿悦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200元。2016年7月15日晚十点后,张某在承租的房屋内洗澡,被电击身亡,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作出关于张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为:符合电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周某是401室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其于2016年4月21日与易鸿悦房地产经纪公司、美丽屋资产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将401室房屋委托给美丽屋资产公司管理,由美丽屋资产公司授权易鸿悦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签署合同。张某的父母将租赁房屋的所有人周某、易鸿悦房地产经纪公司、热水器厂家北京桑普电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对产生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其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907016.6元;北京易鸿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其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共计259147.6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中周某声称与美丽屋资产公司及易鸿悦房地产经纪公司系租赁合同关系,但根据其提交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其与美丽屋资产公司及易鸿悦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委托关系,因此作为租赁房屋的所有人以及产生漏电致使张某死亡的热水器的提供者,周某有义务保障屋内的家具、家电、热水器等能够正常、安全使用,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虽租赁合同中进行了适当的提醒,但提醒不可完全免除其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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