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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出台鼓励创业创新增加经营净收入

江淮时报 2018-12-21 11:48 大字

本报讯 记者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实施意见》共分为八个方面内容,除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外,重点针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项收入构成提出了6个方面20条政策措施。

记者了解到,在经营净收入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通过扎实推进“创业江淮”行动、大力扶持各类人员创业、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等举措,鼓励创业创新增加经营净收入。

扎实推进“创业江淮”行动

今后安徽省将继续实施创客逐梦、创业领航、创业筑巢、融资畅通、青年创业、高端人才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退役士兵创业等“八大工程”。同时开展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组建创业服务专家团,定期发布创业地图,全面发行电子创业券。

还将举办“创客中国”“赢在江淮”等系列创业大赛,打造“江淮双创汇”活动品牌。全面落实税收、金融、信贷、人才等支持创业政策,稳妥开展“社保贷”试点,按规定为依法诚信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2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信用贷款。鼓励各市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

大力扶持各类人员创业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及经学校同意的高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省市还将联动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省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择优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以债权投入或者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等。

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实施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完善企业数据库,开展安徽省“专精特新板”中小企业挂牌工作。每年认定省成长型小微企业100户,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同时,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推动“照后减证”。

安徽省还将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

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在现有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园区,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150个,给予每个园区120万元资金补助。每年认定扶持4-5家青年创业园,支持建设一批创业示范大学、创业示范学院。

安徽省还将建设或认定一批专业化、集成化、市场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力发展众创空间。认定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对利用自有住房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此外,落实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租用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创业的,可享受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本报记者 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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