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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聚餐时饮酒致偏瘫员工获公司赔偿六万元

新安晚报 2018-12-14 10:18 大字

本报讯部门的人一起聚餐,十名女子喝了2瓶白酒,其中一人因饮酒不适,造成七级伤残。事后,该女子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获赔6万余元。

2017年8月2日,小敏(化名)进入安徽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服务员,付某某为该公司的门店经理,张某璐等人和小敏一样,均为该公司的服务员。

2017年9月6日,付某某在微信群里通知去一家饭店聚餐,当晚,小敏和另外10人一同参加了聚餐。其间除了一名服务员外,其他十人平均分了两瓶白酒。吃饭过程中,小敏身体出现不适,付某某等人赶紧拨打了120,随后,将小敏送到医院进行抢救。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三期、肺部感染等。

事后,经鉴定,小敏右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经过两轮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小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否能饮酒有明确的认知,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以承担65%为宜。付某某作为安徽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门店经理,召集本店服务员聚餐行为系职务行为,作为宴请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人应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时这种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对小敏的各项损失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

而与小敏同坐一桌的付某某、张某璐中的有些人与小敏不相识,有些人相识时间不长,故对小敏自身的饮酒行为及损害后果不应苛以太高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对小敏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过错责任。另计算,小敏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80651.88元。

综上,判决安徽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小敏各项损失63228.16元。该餐饮公司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滁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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