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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马鞍山日报 2018-12-04 09:27 大字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和烟草专卖品存放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或者船舶进行检查;

(五)处理有关涉案物品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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