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涉烟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1.擅自收购烟叶
《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法律责任: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法律责任: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法律责任:无准运证者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法律责任: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6.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法律责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7.储存、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卷烟零售经营企业和个人储存、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有烟草专卖防伪标识。
法律责任:储存、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并没收违法所得。
8.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法律责任: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9.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法律责任: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法律责任: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即,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11.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责任: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3.“两高”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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