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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徽省首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车辆漂移行为判刑的案件 判了!“漂移哥”获刑1年

颍州晚报 2018-12-03 15:26 大字

颍州晚报讯(记者 杨治好 文/摄)11月30日,被网友称之为国贸路口“漂移哥”的王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颍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也是安徽省首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车辆漂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11日21时许,王某驾车在阜城行驶至无信号灯管制的河滨路与南京路交叉口桥下时,实施快速漂移的行为,导致周围的交通参与人无法正常通行,车辆尾部险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危及其他通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6月13日23时许,王某驾车在前,张某某驾车跟随在后,两车行驶至人民路与颍州路交叉口左转车道内,共同等待左转弯绿灯亮放行。绿灯亮后,王某提速驶入十字路口,遇到对面方向钮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时减速,而后加大马力在该十字路口逆时针绕交通指挥台快速漂移,危及其他通行人员、车辆的安全。

事后,张某某将所拍视频传至网络并被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交警部门对第二起漂移行为调查期间,王某主动联系交警部门,报告位置、等待接受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两起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先后两次在城区主干道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漂移行为,放任可能造成的危害,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可能,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鉴于王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在案发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报告位置,应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驾车漂移的事实,属自首,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对此,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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