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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农业命脉助力乡村振兴安徽省出台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专项规划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11-27 11:12 大字

[摘要]我省出台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专项规划

规划目标与任务

用5年的时间,通过系统成片治理,全面提高农田排灌标准,基本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到2022年底,全省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45,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200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2%。规划期共治理灌排问题突出的灌溉1万亩以下、排水3万亩以下的小型农田灌排区共8275片4066万亩,其中,新增有效灌溉面积460万亩,改善有效灌溉面积3606万亩;新增工程节水灌溉面积1050万亩,其中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65万亩;新增治涝面积80万亩,改善治涝面积1300万亩。

到2022年基本建立产权关系清晰、主体责任明确、管护内容规范、管护经费落实、运转正常有效的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

大力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规划期恢复和提升乡镇水利站1000个,恢复与提升农村用水合作组织2232个,新建及扶持1560个水利专业化服务公司。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据测算,全省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专项规划2018~2022年总投资为500.3亿元,其中淮北平原区投资159.97亿元,江淮丘陵区投资165.10亿元,沿江圩区投资74.78亿元,皖南、皖西山区投资99.29亿元,工程管理服务体系建设1.16亿元。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省、市、县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统筹其他涉农部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大力推行和鼓励受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村组集体筹资投入。

建设与管理改革

(1)深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现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原产权归属和受益情况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约定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原产权不变,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管理;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由村集体民主决策。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探索按“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使用”的办法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2)完善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建设。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主体包括乡镇水利站、村级水管员、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化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乡镇、村管的要落实具体人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用水户互助合作、承包大户自管的方式落实社会化主体。坚持“因地制宜,管用就行”,探索创新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模式。主要包括乡镇水利站或村水管员管护,政府向社会购买专业化、物业化管护服务,通过用水户协会或农业专业合作社实行互助合作管护,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主体管护,水利工程专管单位管护等五种模式:

(3)加快提升乡(镇)水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目前大多数县(市、区)已基本完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建设任务。初步解决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职能弱化、服务缺失等问题。但在人员配备、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建立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水利站能力建设。规范人员配备,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能力。做好水利“三支一扶”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水利基层单位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水利干部技术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水平。

(4)积极推进河长制向村级延伸

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在各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县级、镇级河长制全覆盖,有条件的行政村推行河长制管理。

(5)推进工程分类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或财政补助的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政府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运行管理和维护方式;其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受益户共同出资、社会资本、个人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

(6)建立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的长效机制

以保障农田水利良性运行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加快明晰工程产权归属,全面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责任。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争取并足额落实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加大各级财政对灌排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的补助力度。通过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建立健全农田水利投入、建设、运营、管理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和农民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加大农田水利投入,有效破解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管理问题,努力实现政府、大户、群众三方共赢,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7)开展水价改革

在总体上不增加农民群众负担的基础上,重点解决水价“谁来定”、“怎么定”、“定多高”等改革的核心问题。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县级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照灌溉用水定额,把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各类用水主体,落实到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以灌溉服务实体有合理收益为基准,以政府调控为保障,找到农民、服务实体和政府的利益平衡点,合理确定灌溉水价,并实行超定额用水阶梯累进加价,推动农业用水结构调整;鼓励开展节水量交易,让节水者获得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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